【案情】周某駕駛三輪車與余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fā)生剮蹭。事故發(fā)生后,周某駕車逃逸,余某在追趕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并造成周某受傷。其后,周某向法院起訴余某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最終認定,余某為阻止周某駕車逃逸采取的“自助行為”雖超過必要限度,但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余某具有傷害周某的主觀故意以及實施了毆打等主動加害行為,故判決余某與周某按照3∶7的比例承擔周某的損害后果。
【說法】法官表示,所謂“自助行為”,是指當受害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nèi),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由于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出臺之前我國法律并未規(guī)定民事“自助行為”,但其與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一樣,雖然客觀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但可以在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減免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遇到相關案例時,通常是對必要限度內(nèi)的“自助行為”予以承認,并據(jù)此減免相應責任。
法官介紹,“自助行為”免責需要具備三個前提條件:一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二是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三是不超過必要限度,超過必要限度的構成侵權行為。
民法典增加“自助行為”相關規(guī)定,填補了法律空白,既有利于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有利于避免公共資源的浪費。
《 人民日報 》( 2021年06月10日 第 19 版)